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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大陸地區刑法時之效力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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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廖又生; | 書刊名 |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館刊 |
卷 期 | 9:2 民92.06 |
頁 次 | 頁1-10 |
分類號 | 587.126 |
關鍵詞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不後及原則; 空白刑罰法規; 限時法; 從舊從輕主義; Nichtreckwirkendbarkeit; Nichtnachwirkendbarkeit; Blankettstrafgesetz; Zeitgesetz;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刑法之效力,始於公布施行,終於廢止,與一般法律同。大陸地區刑法於第四百五十二條明定其施行日期,故期與公布異時,該刑法屬自特定日起發生效力。刑法,自公布施行後,廢止前,即應繼續有效,不宜限制其期間,行為之構成犯罪與否,在採罪刑法定主義之下,應以行為時之法律有無明文規定科以刑罰者為準,此在大陸地區刑法第十二條有明文解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從舊原則、從輕原則及裁判確定力等,即在解決何時之犯罪始有該刑法之適用疑義,本文針對大陸地區現行法制中之附屬刑法及空白刑法涉及事實之變動或其他情勢之變遷,究竟是否為法律之變更等一併作初步探討,以求能窺見大陸地區刑法有關時之效力風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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