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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判斷餘地理論於臺灣環評訴訟之適用--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二二號判決的比較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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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仁川; |
期刊 | 月旦法學 |
出版日期 | 20150200 |
卷期 | 237 2015.02[民104.02] |
頁次 | 頁216-235 |
分類號 | 445.9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環評訴訟; 判斷餘地; 審查基準; 判斷瑕疵; 比例原則; |
中文摘要 | 於行政法各論領域,判斷餘地理論的審查基準,可開展出不同於總論之特殊性論述,釋字第五五三號解釋所提出之判斷餘地的「審查密度」,僅屬可資參酌的因素,而非窮盡式列舉。從建立「判斷瑕疵之審查基準」的角度以觀,該號解釋所提出的若干基準,並不具獨立內涵之新意。在認定是否構成判斷瑕疵或判斷濫用時,不應忽略法律構成要件、規範意旨及法條結構之不同,而混淆構成要件該當層次之解釋、涵攝,與利益權衡的裁量問題仍有其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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