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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從臺灣政經發展談律師考試制度變革走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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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黃錦堂; 李震洲; | 書刊名 | 國家菁英 |
卷 期 | 10:3=39 2014.10[民103.10] |
頁 次 | 頁1-40 |
分類號 | 580.38 |
關鍵詞 | 律師; 錄取標準; 檢覈制度; 免試制度; 線上閱卷; 選試科目; 複選題; 專科律師;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法律是涵蓋整個社會的基本價值規範,其衍生出來的訴訟制度又涉及專 門知識,需由精通法律的專業人士才能為之,此即律師制度之由來。我國古 代之訟師,只要有錢便能顛倒黑白,社會評價明顯貶多於褒,但隨著時代的 進步,律師成為在野法曹,其公益角色日增,律師普遍建立起保障人權、實 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之形象,其社經地位大幅向上攀升,受尊重程度 早已今非昔比。 我國近代最早見到律師名稱,首推1912 年北洋政府公布施行律師暫行 章程,1941 年律師法由國民政府正式公布施行,同年考試院訂頒律師檢覈辦 法。但在1949 年以前在大陸時期,考試院並未在中國本土辦理任何律師相關 考試。中央政府遷臺初期,免試檢覈取得律師資格者眾,經面試(即筆試)合 格取得律師資格者寡;此期間又涉及律師法規定應檢覈資格條款寬嚴,與律師檢覈辦法免予面試範圍大小,也曾引發若干爭議。1999 年12 月專門職業 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取消檢覈,將其精神融入考試之中,原檢覈制 度並訂有辦理五年過渡條款爾後結束;為降低各該職業主管機關及專業團體 之反彈壓力,考選部依現制狀況,將原免試檢覈及檢覈筆試,分別調整為全 部科目免試及部分科目免試以迄於今;但近年也引起立法委員質疑關切全部 科目免試合理性。2011 年律師考試併同司法官考試推動考試制度之改革,幅 度大且成效具體可見,而公職律師考試類科建制亦有其設計考量用心。文中 引用臺灣政治經濟發展、法律系所及司法機關組織變化,嘗試連結觀察其和 國內律師考試制度變革之關係。最後從略述大陸法系德國及日本司法考試制 度,引伸出國內專科律師制度建立必要性。結語則期許考選機關,能在穩定 當中求取進步,並提出保障律師考試應考人權益之幾點改進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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