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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探討職業災害認定--以RCA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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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朱凱莙; | 書刊名 | 工業安全衛生月刊 |
卷 期 | 312 2015.06[民104.06] |
頁 次 | 頁64-71 |
分類號 | 412.797 |
關鍵詞 | 職業災害; 職業病; 職災補償; 因果關係認定; RCA;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八十九年八月製備RCA(美國無線電公司)受僱勞工流行病學調查研究記截民國六十八年至八十六年癌症發生登記檔,八十五年至八十六年健保住院之串聯結果,RCA癌症死亡之勞工己多達五百零九人,另有上千人羅患各種癌症及疾病。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因執行職務而遭遇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民法第483條之1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因此,雇主對於勞工的生命、身體、健康,負有保護義務,這也是附隨於勞動契約之雇主義務。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無論雇主是否有故意或過失,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負補償責任。職災補償責任的內容,包括醫療費用、工資補償、殘廢補償、死亡補償與喪葬費等。其中,醫療費用必須全額補償,殘廢與死亡的補償及喪葬費等則依法定標準。而勞工在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惟醫療期間如長達二年以上仍未能痊癒者,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但尚不符合殘廢標準者,雇主可以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以後的工資補價責任。纏訟十多年的RCA污染案,台北地方法院104年4月17日判決業者須賠償四百四十五名受害勞工或家屬共計五億六千多萬元,過去不願認定RCA勞工罹患職業病的勞動部同意以專案方式給予勞保職災給付,對於RCA員工確認職業病的勝訴判決,其最大意義是為司法上承認「蓋然性舉證」再立一大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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