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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論我國民法之履行輔助人概念--以民法第224條與第217條第3項為中心=Discussion on the Concept of Liability of the Helper of the Doer on Civil Law in Our Country-Concentrate on Article 3 of Rule 217 and Rule 224 of the Civil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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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宏全; Hwang, Horng-chyuan; |
期刊 | 輔仁法學 |
出版日期 | 20110600 |
卷期 | 41 2011.06[民100.06] |
頁次 | 頁173-213 |
分類號 | 584.2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與有過失; 履行輔助人; 使用人; 法定代理人; 民法第224條; Helper of the doer; Commuter; Agent; Agent for Victim; Civil Article 224; |
中文摘要 | 於現今分工細膩的社會,以使者傳達本人之意思表示,或以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及代受意思表示等等,皆為商業所普遍之行為,我國民法亦允許利用第三人履行債務,然如該第三人發生有關於故意或過失致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應如何負其責任?債權人得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我國民法第224條設有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附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是以我國民法僅規定履行輔助人包括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惟此代理人是否包括法定代理人?使用人之概念為何?實務上雖有相關判例已為解釋,惟說理尚不明確,又債編修正後之民法第217條第3項,乃參照民法第224條之履行輔助人概念而設,則該項之「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概念,是否已將民法第224條之履行輔助人概念加以擴張?實務見解是否妥適?不無疑問。 本文擬就民法上履行輔助人責任中,關於所謂代理人及使用人之概念,試加以分析關於法定代理人之爭議、使用人之指揮監督權限等問題外,並擬就民法上「與有過失」亦同樣引用之履行輔助人概念,探討我國民法上履行輔助人之範圍是否因新修法而有所擴張,最後再評析實務上關於「與有過失」等使用人概念之適用正確與否,希冀能對於釐清我國債務履行輔助人之責任範圍,有所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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