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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淺析推計課稅與證據法則--兼評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261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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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李建政; | 書刊名 | 主計季刊 |
卷 期 | 52:2=333 2011.07[民100.07] |
頁 次 | 頁72-86 |
分類號 | 567.01 |
關鍵詞 | 所得稅; 推計課稅; 量能課稅; 證據法則; 職權探知; 舉證責任; 證明程度;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有關個人或營利事業,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市地重劃或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等因素,依拆遷補償辦法領取之各項補償費須否繳納所得稅之問題,攻防重點應為「推計課稅之適法性具備與否」之證明,而非「補償費是否為所得」之爭執上。職此,行政法院對於「推計課稅處分」之司法審查、稽徵機關之舉證及納稅義務人之具體攻防,即應聚焦在「推計課稅之必要性」與「推計課稅之合理性」等適法要件具備與否之證明問題,始能有效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及法院裁判之正確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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