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分析
來源資料
頁籤選單縮合
題 名 | 論中共離婚法制=Comments on the Divorce Related Rules in Mainland China |
---|---|
作 者 | 蔡輝龍; | 書刊名 | 致理法學 |
卷 期 | 1 2007.03[民96.03] |
頁 次 | 頁141-183 |
分類號 | 584.415 |
關鍵詞 | 兩岸; 離婚法制; 無因離婚; 兩願離婚; 有因離婚; 判決離婚; 傳統文化; The Mainland China & Taiwan; The institution of divorce; Consensual divorce or divorce by agreement; Jurdical divorce; The culture of tradition;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一個合法婚姻的消解,有離婚與配偶一方的死亡,兩者合稱「生離死別」,在配偶有生之年斷絕夫妻關係者為離婚。其有別於有瑕疵婚姻之撤銷,與婚姻未具備生效條件之無效婚。夫妻之離婚,如需依一定之法律上原因提訴,依勝訴判決而離婚者,謂之「判決離婚」,或「有因離婚」。如夫妻雙方自願離婚,而不論有無法定原因,均可離婚者,謂之「無因離婚」或「兩願離婚」。兩岸之無因離婚均應循行政程序辦理登記,然其規定簡繁有異,公權力介入多少有別,即使有因離婚之法定事由亦復不同。跨岸婚姻糾紛自所難免。兩岸離婚法制,台灣親屬法甫於2002年6月修訂,然亦僅修正民法第1058條,關於離婚後財產之取回而已,餘未見更動。大陸則於2001年4月對其婚姻法有大幅之修正,屆此雙方婚姻家庭法制均擬大幅翻修之際,兩岸相關法制有無相互借鏡之處,以及雙方法制植基於共同文化傳統之下,何以各自漸行漸遠,本文嘗試以法制史及比較法之觀點,就兩岸離婚法制作深入之分析,並以固有文化為基礎,討論如何求同存異,以期降低彼此間之歧異,作出建言。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