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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區別=The Distinction between Self-Employed Income and Salary Inc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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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清秀; | 書刊名 | 法學新論 |
卷 期 | 26 2010.10[民99.10] |
頁 次 | 頁17-39 |
分類號 | 567.21 |
關鍵詞 | 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 營業所得;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有關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三種類型所得之判斷,解釋上應回歸實質課稅原則,從其實質經濟活動之內容觀察,有無承擔損益風險以及工作費用,作為主要考量因素。至於其費用負擔金額高低,並非決定性之因素。 在判斷所得稅法之所得種類歸屬時,允宜本於實質課稅原則,對於特殊類型之勞務所得(提供勞務者需要自行負擔工作費用與承擔風險之特殊類型),應重新考慮歸屬於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准予列舉扣除必要費用,較為公平合理。 台灣薪資所得僅承認「概算費用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承認「列舉扣除」必要費用,此一類型化做法,過於粗糙,無法因應現代勞務契約之特殊類型,而有違憲之虞。未來應准予勞工得選擇列舉扣除必要費用,至少就部分類型之費用,應准予列舉扣除,以符合淨額所得課稅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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