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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民事訴訟法第12條「契約履行地管轄」之一考察=A Study on Article 12 (Special Jurisdiction on Contract) of Taiwanese Civil Procedure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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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王欽彥; | 書刊名 | 輔仁法學 |
卷 期 | 40 2010.12[民99.12] |
頁 次 | 頁143-211 |
分類號 | 584.31 |
關鍵詞 | 民事訴訟法第12條; 契約履行地管轄; 契約特別審判籍; 以原就被原則; 國際裁判管轄; 清償地; 特徵給付; 國際民事訴訟; Special jurisdiction; Contract; Place of performance; Jurisdiction; Rome I Regulation;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之「契約履行地管轄」規定,在比較法上頗為獨特,然而於我國卻較少被討論。本文對此審判籍規定之旨趣意涵,以及我國法在比較法上之特殊性加以考察,並探討我國現行規定之問題點。結果認為,台灣之契約履行地管轄制度,於數方面具比較法上之特殊性,包括:其適用限於當事人合意定有履行地時、被解釋為任一債務之合意履行地之法院可管轄所有因契約所生紛爭、被解釋為適用於包括身分契約及物權契約在內之所有契約。然而,本文於檢討後認為,這些台灣法之特殊性並非均為合理之立法論或法解釋。又從國際民事訴訟法之角度來看,我國之契約履行地管轄規定與諸外國之立法例明顯不同,於判決在國際間之承認、執行及國民涉外法律關係之安定上,可能會造成若干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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