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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無故竊錄與違法監聽罪--兼評最高法院97年臺上字第4546號判決=Social-Legal Analysis on Judgment T.S.T. No.4546 (Sup. Ct., 2008)--How to Recognize Wiretapping and Correspondence Monitoring on Family Bo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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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中文) | 莊杏茹; | 書刊名 | 輔仁法學 |
卷期 | 38 2009.12[民98.12] |
頁次 | 頁153-192 |
分類號 | 585.44 |
關鍵詞 | 監聽; 隱私權侵害; 秘密通訊;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法律社會學; Wiretapping; Breach of privacy; Secrecy of correspondence; Sociology of law;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1999年立法通過,執行至今,時有批評聲浪。本文擬以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為例,除了討論刑法第315-1條窺視、竊聽、竊錄罪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規定競合之適用問題;也探討一般人民是否亦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之對象?如果法律過度擴張鎮壓人民家庭生活,是否即能有效保障個人隱私秘密?此一制裁規範是否應限縮適用為妥?此外,本文也嘗試從法律社會學(Sociologyof Law)的角度,反省法律作為強制的社會規範力量,所必須面對的價值衝突解決與調整。懲罰因妨害婚姻家庭事件,而對其配偶進行竊錄、監聽的行為人,是否真是社會集體意識(Collective Conscience)對於違反法律規範者的必要反應?使人民信任、認同立法成果,是司法的公共責任。刑罰鐵律是人生經驗烙印的紋身,對人類生命的刻畫程度未必是刑期長短。婚姻、家庭的倫理困境是不是有必要適用規範政府公權力如何合法執行的法律來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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