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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國際勞工組織對團結權之保障:兼評我國工會法=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 and the Guarantee on Freedom of Association in Taiw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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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王惠玲; | 書刊名 | 政大勞動學報 |
卷 期 | 18 民94.07 |
頁 次 | 頁1-31 |
分類號 | 556.7 |
關鍵詞 | 團結權; 國際勞工公約; 工會法; Freedom of association; ILO conventions; Labor union law;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團結權係勞動者憑以組織團體捍衛會員權益之勞動基本權,為勞動者集體基本權之基礎,不透過團結權則無以行使團體交涉權與爭議權。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為促進各國團結權之保障,特別在理事會下設置結社自由委員會(Committee on Freedom of Association, CFA),特別處理相關申訴案件,至二OO二年底已對2,156件申訴案件作成裁定;同時藉由案件之累積,不斷擴充團結權之內涵,並對公約賦予完整之解釋,使得團結權之保障有夠為清晰之指標。 我國憲法雖未明定團結權之保障,對第十四條訂有一般集會結社權之規定,第十五條亦規定工作權之保障,已將之含攝在內;至於在法律層次上,則以工會法具體規範之。除此之外,並於民國五十一年批准國際勞工組織第九十八號組織權及團體協商權原則之應用公約。惟工會法之立法雖早在民國十八年即已公佈施行,然由於特殊歷史背景,工會法遂趨向以嚴格管制為目的,集體勞動關係之發展亦陷於停頓。至今雖然已解嚴超過十年以上,行政、立法甚至司法機關對團結權保障之內涵為何,仍不甚了解,以至於工會相關法令不但無法保護勞動者之組織權,反而形成工會組織與活動之障礙;行政與司法機關之見解也與國際認知大相逕庭。反觀世界各國在人權保障全球化之趨勢下,各國國內法院不但引用公約內容,甚至直接飲用結社自由委員會案例之見解或國際勞工組織相關文件作為裁判之法源,對於填補法律缺漏,強化團結權保障上,結社自由委員會之見解提供莫大助益。 國際勞工組織為國際經驗的大熔爐,對我國而言,雖非國際勞工組織知會員國,但鑒於團結權之人權保障性質,以及人權保障之全球化趨勢,並基於憲法上尊重公約之旨意,亦應盡力實踐團結權之保障。國際勞工公約所提供之立法準則,以及結社自由委員會眾多案例所累積之原理原則,適可做為我國之借鑑,因此本研究乃由國際勞工組織結社自由委員會之申訴案例出發,探討團結權之內涵,以期未來能充分實現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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