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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資料
法令月刊
60:8 2009.08[民98.08]
頁38-50
相關文獻
亂無章法的醫療過失案件判決論證--評析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680號刑事判決
「誤診」若不具有「客觀可避免性」,即已確定不犯罪--最高法院九十八年臺上字第六一○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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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發生通常「副作用」之「激發脈衝光整形行為」的「構成要件該當性」及其「阻卻違法事由」--評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6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作 者
鄭逸哲
;
書刊名
法令月刊
卷 期
60:8 2009.08[民98.08]
頁 次
頁38-50
分類號
587.136
關鍵詞
醫療過失
;
構成要件
;
語 文
中文(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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