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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技術作價之課稅問題--以所得費用認列時點與計算基準為中心=Taxation on Contribu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by Technological Shareholders: Focus on Recognition of Gain or Loss and Basi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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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次 | 上 |
作 者 | 張憲瑋; | 書刊名 | 智慧財產權月刊 |
卷 期 | 122 2009.02[民98.02] |
頁 次 | 頁93-116 |
分類號 | 567.01 |
關鍵詞 | 能量課稅原則; 技術作價入股; 現物出資; 所得費用實現; 所得費用認列; 美國內地稅法第351條; 組織架構調整之課稅; 企業併購之課稅;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2;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技術作價入股指的是無形資產所有權人將之移轉或授權予公司,用以抵充股款投資公司,並取得公司股票(股份),此際對於技術移轉之股東是否就取得之股票課稅,便是技術作價課稅問題。本文嘗試先以對此問題有比較完整規範的美國法制,作一整體性的介紹,以求明瞭技術作價課稅之問題全貌,並收「它山之石,可以為錯」之效。簡單來講,美國法制基於利益繼續性的考量,在移轉財產之股東控制團體可透過控制受讓人公司百分之八十以上股份之情形,間接控制彼等所轉讓的財產,在其轉讓財產僅為所有形式的改變而已,賦予緩課財產交易損益的法律效果。接下來本文剖析我國法制發展的狀況,也是從財政部原先採緩課解釋之後變更為不准緩課之立場,立法者亦透過特別規定的方式,謀求技術人股東投資部分產業能享有緩課所得稅的「租稅優惠」,另司法實務亦對此問題發展出一些看法,本文藉由所得概念、所得實現、收入(稅基)的認定、取得成本的認定及推計課稅的問題層次,提出本文之初步看法,並試圖釐清這個問題在量能課稅原則下應有的認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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