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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国際法上個人の保護の推移とその求償権=國際法上保護個人的變遷及其求償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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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光輝; | 書刊名 | 真理大學人文學報 |
卷 期 | 7 2009.04[民98.04] |
頁 次 | 頁281-301 |
分類號 | 579.27 |
關鍵詞 | 個人の保護; 個人の基本的人権; 個人の外交保護; 個人の求償権; 外国人の保護; 個人的保護; 個人的基本人權; 個人的外交保護; 個人的求償權; 外國人的保護; |
語 文 | 日文(Japanese) |
中文摘要 | 近年來,隨著科學與交通的發達,國際社會的交往也跟著急速的增加,保 護個人的問題也逐漸地浮出表面,普受國際社會的重視。傳統國際法乃以國家 為主體,所以個人必須透過國家才能在國際社會主張其權利,獲得保護。但自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因國際社會發生結構上的變化,直接影響了國際法的發展, 其中重要的是保護個人之準繩的「外國人的待遇」以及人權概念的變化。 有鑑於此,本文乃就國際法上保護個人的義務,特別是外國人的保護原則 在此變化中所受的影響,亦即國際法上人權意識的提升對個人的權利及求償能 力所造成的影響做更深入的分析與探討。 根據傳統國際法,在居留國之外國人遭受侵害時,必須透過其本國,而且 必須依據國際法的規定才有可能獲得保護。然而,此種規定也因近代自然法的 出現而深受影響,此種想法認為個人原本就享有基本的人權與自由,因此一國 侵害個人的基本人權時,該受害的個人不必透過傳統外交保護的原則經由本國 才能獲得保護,可直接向國際法院或和其相當的國際機構提出訴願。 不過,因為個人在國際法上的主體性尚未普遍地被承認,而僅在有限範圍 或特定目的上才被承認。亦即國際法在有限範圍但必要的情況下,承認個人的 國際法主體性,並在其被害時賦予其求償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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