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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論軍、文職機關之國境執法界限--美國經驗之啟示=The Border Enforcement Limitation between the Military and Civilian Agencies: Aspects from American Experi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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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柯雨瑞; Ko, Jui-rey; |
期刊 | 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 |
出版日期 | 20031000 |
卷期 | 2 2003.10[民92.10] |
頁次 | 頁51-73 |
分類號 | 575.824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國境警察; 警衛團法; Posse comitatus; |
中文摘要 | 本文從軍文分立的角度,探討先進民主國家中,有關軍人執法的原則與例外。在民主國家中的美國,依據「美國聯邦法律彙編」(U.S.C.)第10篇第375條之規定,其明文禁止陸軍、海軍、空軍或海軍陸戰隊的人員,從事搜索、扣押、逮捕或其他相類似之「直接參與執法」(does not include or permit direct participation by a member of the Army, Navy, Air Force, or Marine Corps in a search, seizure, arrest, or other similar activity)。不過,此亦僅為原則性的規定,假若得到法律的明文授權,則軍人仍可「直接參與執法」。是以,根據民主先進國家的作法,原則上,禁止軍人於國境線上從事「直接式執法」。我國因兩岸長期以來之軍事對峙,故國情較為特殊。在參考此制度時,本文認為,基於兩岸軍事的高度對峙及緊張,有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具有現役軍人身分的海巡執法人員,仍可進行執法工作,以保衛國境的安全。不過,玆考量我國已於民國七十六年解除戒嚴,故為了避免國際社會誤解我國仍處由軍人管制之戒嚴時期,似可考量軍、文(包括警察人員)一同執勤之執法模式,同時,由警察進行搜索、扣押、逮捕或其他相類似之「直接式執法」,具有軍人身分之海岸巡防人員,似宜從事非「直接式執法」。此種並行模式,一方面可兼顧民主國家中之軍文分治原則,一方面,亦可節省警力,再者,海岸巡防人員因其具有文職執法人員及武職軍人之角色,戰時,可保衛國境之軍事安全;承平時期,則可防衛國境治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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