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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國內外壓力容器規範之比較及適用性研究=Comparison and Feasibility Study of Codes and Standards Applicable for Desing and Calculation of Pressure Vesse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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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黎文龍; 劉家明; 沈育霖; | 書刊名 |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季刊 |
卷 期 | 16:1 2008.03[民97.03] |
頁 次 | 頁118-134 |
分類號 | 412.53 |
關鍵詞 | 壓力容器規範; 規範比較; 構造安全標準; Pressure vessel codes; Comparisons of codes; Constructional safety of pressure vessels;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壓力容器之構造安全必須遵循相關規範之規定,各國政府依照各該地域與需求訂定或採用相關安全規範,以保障容器之使用安全,然而,隨著國際化、全球化之趨勢,直接引用國外安全構造規範所製造之設備,輸入我國境內使用時,其是否滿足我國者之安全標準規定,實有研究之必要。本文係將我國CNS 9788及其相關標準,國內較常見之他國壓力容器安全構造規範,針對通則與設計板厚部份進行比較分析,文中所比較之他國規範含日本之JIS B 8265及JIS B 8266、英國PD 5500以及美國ASME Sec. VIII, Div. 1等。就通則而言,由於地域性,或多或少各有不同之特色處,然而就適用範疇而言,他國之標準規範與我國者,已有相當之差異,本文除歸納分析外,並以簡單之壓力適用範疇,說明其壓力之適用範圍。除此之外,本文也針對各規範之規定板厚、及最小板厚等,詳細以相同之設計條件,逐一以實際計算分析、比較,並以 CNS之第1種容器為比較基準,結果顯示,各規範之規定除了圓筒形胴體之板厚與CNS之規定者相近外,其餘之球形胴體板厚,及各型端版之基本厚度,均依規範之種類、壓力等級等之不同,而有相當之差異,依本文所定義之差異率正負符號,可以清楚地釐清相對於CNS第1種容器所規定之厚度差異。由本文之分析及歸納顯示,應無法建立出一所謂的「規範等效通則」,反而應在採用不同規範前,單獨針對擬遵循之壓力容器規範,詳細比對與檢討,且至少必須以「不小於CNS壓力容器規範之規定」為原則,否則無法滿足替容器之安全把關之目的。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