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籤選單縮合
題 名 | 緩課股票股利及其所得之實現 |
---|---|
作 者 | 黃茂榮; | 書刊名 | 財稅研究 |
卷 期 | 30:4 1998.07[民87.07] |
頁 次 | 頁1-12 |
分類號 | 567.216 |
關鍵詞 | 緩課股票股利所得稅;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在股票股利之緩課, 當法律規定其緩課效力為擬制所得尚未實現, 從而稅捐債務 尚未發生時,納稅義務人固然必須有法律依據,始得選擇緩課股票股利所得稅。但一經選擇 ,其選擇一方面應受保障,另一方面應受拘束。所謂應受保障,指主管機關不得任意要求其 撤銷或放棄緩課之選擇;所謂應受拘束,指納稅義務人在選擇後,應於法定之實現事由(例 如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發生時,將該股票股利計入該時點所屬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 在一般情形,以上觀點之適用實務上固無疑義,但在股東將緩課股票送存股票集中保管機構 保管時,實務上出現要求股東放棄緩課利益,將該股票股利計入該股票配發時點所屬年度之 所得,加計利息申報課稅的情事。該要求逼使納稅義務人必須在「放棄緩課之既得利益」與 「將股票送存股票集中保管機構保管」間做一選擇(例如財政部 80.8.6. 臺財稅字第八○ ○七二一一五六號函),干預納稅義務人關於財產之管理方法的選擇,妨礙股票集中保管業 務的正常發展。有無道理,值得探討。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