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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氣味商標之研究--以美國法探討我國氣味商標識別性問題=The Probe into Distinctiveness Concerning Smell Trademark of Our Country in Terms of U.S.A.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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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黃堅真; | 書刊名 | 智慧財產權月刊 |
卷 期 | 89 民95.05 |
頁 次 | 頁71-105 |
分類號 | 490.25 |
關鍵詞 | 氣味商標; 主要氣味商標; 次要氣味商標; 獨特氣味商標; 識別性; 功能性; 第二意義; Primary scent mark; Secondary scent mark; Unique scent mark;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使消費者認識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並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在傳統上商標法所保護商標類型都是視覺所感知的 為限,例如:文字、圖形或顏色等。然而在外國的立法例上,有承認氣味商標類型,在於其認為氣味本身也能表彰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因此在 探討氣味商標是否予以法律保護時,勢必要重新探究商標的本質,商標保護的對象應不在何種類型商標是否受到保護,而在於其是否具有識別 性。而從我國92年新修正的商標法增加聲音為商標的類型之一可知,聽覺的商標類型也非以視覺可感知,因此氣味商標在特定的條件下也是有可能符合識別性的要件。 在認定氣味商標本身是否有可能受到商標保護的同時,因氣味本身無法以視覺可感知的圖樣呈現,因此勢必要解決在商標申請的實務上, 相關消費者大眾如何區別不同氣味商標之間的不同,因此如何以文字描述氣味商標及氣味樣本的存放成為商標申請的關鍵問題。另在審查的過 程中,更要釐清氣味本身具有的功能性問題,功能性的考量目的在於防止商標註冊的結果造成市場上不公平的競爭,故氣味的使用在某些市場 上若是發揮產品功能所需的話,應該不允許其註冊;但在特殊的情形下氣味本身所發揮功能卻是其識別的來源,例如:香水是也。因此如何避 免此種氣味的註冊影響市場上的競爭也是探討的重點。 簡言之,承認氣味可作為表彰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並受到商標法的保護,目的在於使市場的競爭者可以發揮創意,創造不同的商品或服務, 使工商業可以進一步的發展並使其投資在商品或服務的經營受到法律的保護。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