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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之介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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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董加欽; | 書刊名 | 空軍學術月刊 |
卷 期 | 514 1999.09[民88.09] |
頁 次 | 頁68-76 |
分類號 | 557.92 |
關鍵詞 |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ICAO;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一、雖然運用動力航空器從事飛行的歷史短短不到100年,但它卻早已成為人類 在交通運輸方面不可或缺的工具。吾人皆知,航空器係以立體之空氣空間 (airspace)為其活動區域,不受海洋之分隔及高山之阻擋,很容易由一國領 空隨即進入另一國家領空,而這種情況在中小國家林立的歐洲特別明顯。 二、有鑑於此,各國深知,若無國際統一之法律規則,作為共同之規範,而逕行 適用各國千變萬化之國內法,則航空器勢必寸步難行,並且阻礙航空業之發 展。 三、1944年初,也就是地二次世界大戰末期,美國為求戰後及未來航空之長期發 展,與當時之盟國籍中立國進行討論,並且隨後邀集55國於芝加哥共同參與 會商未來航空各方面之各種問題。在持續五星期的會議中,與會52國最後共 同簽署一項航空方面之憲章性公約,名為「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也就是航空 界一般所稱「芝加哥公約」。有關該公約內容規定之執行,係由公約第四十三 條所創設之國際民用航空組織負責。 四、雖然我國並非該公約之締約國,但無庸置疑的,之功約規定及對其十八個附 件之影響力卻是無遠弗屆。身為國際社會的一員,確有必要對負責國際民用 航空業務之專責機構──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有所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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