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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論志願役軍人退除年資權益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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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明信; |
期刊 | 海軍學術月刊 |
出版日期 | 19991000 |
卷期 | 33:10 1999.10[民88.10] |
頁次 | 頁75-88 |
分類號 | 591.6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志願役軍人; 退除年資; |
中文摘要 | 一、國家對於公務員有給予俸給、退休金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軍人為公務員之一種, 自有依法領取退伍金、退休俸之權利。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釋字第四五五號, 認在軍中服義務役之年資,不因其任公務員之前後,而有所區別,均得併計公務員年資。使現行常 備軍、士官在各軍事學校所受之基礎(含入伍)教育期間及預備軍、士官長所受之專修班、預備軍(士) 官班之教育期間,是否比照列入軍職年資採計案,即遭受質疑。 二、軍人退撫舊制與新制在退除年資起算點,其規定不明確且違背母法(兵役法)之規定,又現 行法制對軍事院校期間之軍人身分定位不周全,復以國防對志願役軍人年資採計之權利事項又僅以 行政命令加以規範,有違法律明確性之原則,均有待檢討修正。 三、軍事院校學員、生與國家間之基礎法律關係本質上為行政契約關係,而退除年資應依服役 期間及職務性質之差異為不同之律定,基於歷史因素及現代戰爭之型態,時空上之差別極微,平時 及緊急時期不宜為相異規範,是軍事院校學生基礎教育期間自應予併計退除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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