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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海岸巡防機關沒入大陸走私船舶之訴願案件法律問題研究--兼論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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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羅敏蓉;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56 2004.03[民93.03] |
頁 次 | 頁63-84 |
分類號 | 558.44 |
關鍵詞 | 海岸巡防機關; 海巡署; 大陸走私船舶; 限制或禁止水域; 領海; 鄰接區; 沒入處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兩岸間之走私行為,危害臺灣地區之市場經濟秩序、關稅制度、檢疫防治及社會治安等。目前查緝海域走私犯罪,為海岸巡防機關依法掌理之事項。海岸巡防機關於查獲走私案件後,將行為人依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移送法辦;對於大陸船舶,依照臺灣地區與的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得予沒入處分。 海岸巡防機關依法移送之走私案件,以及作成之沒入處分,或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特殊規定,或因外界對於海域執法之陌生,造成部分司法機關不起訴、無罪、撤銷原處分等見解,往往令第一線執法人員有白忙一場之嘆。另一方面,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走私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官)在心態上或有以為沒入處分之成立取決於司法機關有罪判決之誤解。以下本文擬從海岸巡防機關成立以來,作成沒入處分後,大陸船主提起訴願之案例,探討相關法律問題,期能增海岸巡防機關與司法機關對於彼此依法行政與判決立場之瞭解,並兼論實務上撤銷沒入處分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判決。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