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分析
來源資料
頁籤選單縮合
題 名 | 有價證券與其他類似證券之探討 |
---|---|
作 者 | 賴世琳; | 書刊名 | 人文社會學報. 國立臺中技術學院 |
卷 期 | 1 民91.12 |
頁 次 | 頁154-180 |
分類號 | 563.53 |
關鍵詞 | 有價證券; 流通證券; 票據; 匯票; 本票; 支票; 提單; 倉單; 載貨證券; 股票; 公司債券; 指名證券; 無記名證券; 免責證券; 證明證書; 設權證書; 金錢代用證券;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本文係探討有價證券與其他類似證券之關係,以試圖說明有價證券之正確定義。有價證券乃具有財產價值之證券,將權利記載於紙片,以紙片將無形的權利化為有形的證券,而賦與證券商品適格性之技術,使之成為有價證券制度。原先係以票據(匯票、本票)、支票為首,此外再擴大至股票、公司債券、提單、倉單、載貨證券等均屬之。全文分為四部份:1.就有價證券之分類、基本構造及交易上之通則為說明。2.有價證券者,依傳統見解乃表彰具有財產價值的私權證券,權利之發生、移轉或行使,須全部或一部依證券為之者。此見解是否妥當?若依各種有價證券之性質,有程度之差別,疑似不須拘泥於「移轉及行使權利,須依證券為之者」。係因若將記名股票亦列入有價證券,則僅限於轉讓時須要證券即可,並非所有的有價證券權利之行使均須持有證券。若僅強調權利之流通,則又須將指名證券排除於有價證券之範圍。3.有價證券以流通為本質,而免責證券係以「為債務人利益之資格」,而無「為持有人利益之資格」,對債務人而言表現於「調整支付」之功能,其負有多數相同的債務,而難以識別債權人,故縱使對非真正權利人清償,若無惡意或重大過失亦得免責。免責證券與證明證書、設權證書,並非權利與證券相結合之證券,故非有價證券,亦不以流通為目的,亦無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之適用。而金錢代用證券者,本身即具有一定之價值,故取得證券時不須盡任何注意義務,清償時亦不適用善意清償制度,善意占有人亦不因益贓或遺失物而負返還責任。4.結論。 本文之研究方法,係依據日本鈴木竹雄、田中誠二、石井照久、青谷和夫、小橋一郎、倉澤康一郎、小室金之助、木村碤及前田庸等多位教授之有價證券理論為基礎。其基本根據源於德國私法,於實定法上並不存在,設定此種概念係專以追求學術研究之課題而來,而不同於英美流通證券法。故針對德國學者之見解,均採轉引註方式,其來源均引用自日本學者之著書、論文,當中不再一一註明。有價證券與此以外之免責證券等,於學界之研究何屬較少者,筆者不揣譾陋,大膽嘗試,惟水平有限,對基本文獻之認識不足,詮釋亦欠深入,尚祈博雅君子不吝指正!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