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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醫病關係與醫療行為的一般法律規範=General Laws Concerning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and Medical Behavi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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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曾建元; | 書刊名 | 萬竅 |
卷 期 | 2 民94.11 |
頁 次 | 頁75-111 |
分類號 | 412.21 |
關鍵詞 | 醫病關係; 醫事法; 醫療倫理;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Medical law; Medical ethics;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每一項醫療行為,簡單地說,無非主要是以醫護人員和病人兩組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為其核心而展開的。病人病了去看醫院,給醫師治療,並接受護士的照顧,病人和醫師與護士合的最終目的,都在於把病人的病醫好,好恢復病人的健康。當病人找上了特定的醫師求診,而醫師又應對這個病人實施治療時,一個特定的醫病關係便形成了。在這個關係當中,醫師和病人都有他們應當扮演的角色,醫師實施治療,護理人員進行護理照顧,病人則在同意進行治療後,應遵守醫護人員的指示服藥、禁食或為復健,他們各有醫病關係成立之後種種相應而來的權利和義務,這種種權利和義務,有的是來自於個人自願的選擇,有的則來自倫理或法律規範的強制要求。如果醫病關係中的任何一方違反了他所應當履行的義務,則他都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上的責任,換句話說,就是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常的情況是病人看病,會選擇他所信任的醫護人員或機構、團隊,但當病人病情危急的時候,他沒有時或精神去選擇醫護人員,這時,在場的醫護人員依醫療法規定,仍要對於眼前的病人施加醫療行為,這也成立了醫病關係。 這篇文章就是要從醫病關係的基本架構著手,去看看到底中華民國的法律怎麼看待醫病關係中醫護人員和病人的角色,他們有哪些權利和義務,以及在違反義務的時候,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我們要提出的,是一個有關醫療行為的法律分析的架構,目的是在幫助人們找出他們在醫病關係座標中的定位,知道自己的法律責任在哪裡。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