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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第三人的保護--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但書的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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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啟垂; | 書刊名 | 銘傳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1 2003.11[民92.11] |
頁 次 | 頁221-241 |
分類號 | 584.2 |
關鍵詞 |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第三人保護; 善意第三人;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八七條第一項(以下所引法條未附法規名稱者,為民法規定)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主要在規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並特別設置善意第三人的概括保護。此善意第三人的概括保護規定(第八七條第一項但書),與其他善意取得(或稱善意受讓)規定的關係如何,以及此規定有無必要、是否妥當等問題,不管在法律解釋與適用上,或是在立法的價值權衡上,皆值得予以深入探討。本文試圖就國內相關法律規定,藉由國內實務與學說見解的整理分析,並與德、瑞、日三國的相當規定作比較,而論述對於現行法應有的合理解釋與適用,並進一步提出修正的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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