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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第三人侵害債權之研究=Interference with Interest in Trade or Busin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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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宏毅; | 書刊名 | 致理學報 |
卷 期 | 9 1995.11[民84.11] |
頁 次 | 頁107-118 |
分類號 | 584.338 |
關鍵詞 | 第三人侵害債權;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今日社會,交易活動錯綜複雜,各類型的債權契約占有很優越的地位,以物權法為考量權利性侵害的問題,似乎無法充分保護債權,倘若契約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侵害的侵權,法律應如何予以充皆救濟,尤其是在侵權行為法上應給予權利保護,並給與完全的損害賠償,反觀,在契約法體系中,契約在締約過程尚未完妥前,已有「締約上過失」理論的成熟發展。因此,本文緣此動機撰文,謹舉商業利益不法之侵害(包括干擾),以及勞動利益不法之侵害(包括干擾)兩大類型,供研究。俾以發展債權不法侵害理論,期能還原債權侵害的本來面貌。債權侵害之保護,我國歷來民法學說頗有爭論,多受德國民法思考模式的強力影響,均以物權(絕對權)為考量中心,債權為相對排除於權利侵害之外。然而,對於債權侵害的臨界問題,就無法充分保護並生解釋上的矛盾。若以權利本身立論侵權行為法,債權侵害以侵權行為法本身為立論中心,侵害債權無論係相對人或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均認係侵權,此一基本概念的突破,則較能精準地評供侵害債權之第三人行為是否構成侵構行為之違法。本文擬從英美侵權行為法中,有關不法干擾契約進行研究,以此比較法的觀點來觀察,較不致流於概念法學之爭。 本文擬以英美侵權行為法案例及日本學說理論等進行研析,對於侵害債權之保護,做出結論,以供學術及實務界參政,俾能使權利得以充分保障。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