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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我國土地稅及其優惠制度之法制分析:兼論司法院大法官相關釋字=Legal Institution Analysis on the Land Taxation and Its Preferential Regulations in Taiwan--A Discussion on Respective Interpretations of Judicial Yu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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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明燦; | 書刊名 | 成大法學 |
卷 期 | 10 民94.12 |
頁 次 | 頁43-89 |
分類號 | 567.24 |
關鍵詞 | 租稅優惠; 土地稅; 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法制分析; 大法官解釋; Tax-preferential regulations; Land tax; Land value tax; Land value increment tax; Legal institution analysis; Interpretations of judicial yuan;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納稅」之概念係指人民繳納稅捐之謂,屬對其基本權利之限制,而「免稅」則指免除全部應納稅捐之謂,至「減稅」則似位於該兩種之間,均屬憲法第 19 條之規範內容,由於稅捐基本權具有「先義務性」特質,故於應稅、減稅以及免稅三者當中,除具有法定減免事由而得例外地減免稅之外,人民均須依法納稅,雖是如此,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仍有其一定之憲法價值,進而成為檢視租稅立法者「立法裁量權限」之憲法界限。此證諸土地優惠租規範尤然,本文以狹義土地稅(地價稅以及土地增值稅)為對象,首先簡述土地租稅徵收所依據之理論,進而分析租稅法上相關原則,並嘗試將兩者予以連結,最後,以土地優惠租稅規範為中心,並援引大法官相關解釋意旨,期能歸納其憲法解釋發展與趨勢,以供作土地租稅立法之參考。 經由綜合分析後,本文認為我國現行土地優惠租稅相關規範,存有下述問題,亟待解決: (一)農地捨地價稅而乃課徵田賦(已停徵),致使農地所有權人毫無持有成本,但惜未能藉以提升農民耕作意願,反使農地成為土地投機炒作之最佳對象,農地優惠稅制存在之必要性應值得檢討。 (二)以地價稅為基礎所衍生之「空地稅」,旨在藉以達成建地限期建築使用,以促進土地利用以及扼制建地投機炒作,但礙於政治因素並未能實施。 (三)地價稅以及土地增值稅性質不同,但因土地「現在」價值及其「未來」價值無法清楚予以劃分,為免課及土地財產權之本質,主管機關爰乃藉著「重新規定地價」之定期調整(高)土地「現在」價值,以為因應,但亦因此而模糊了性質迥異之土地「收益能力」(地價稅稅基)及其「交易(市場)能力」(土地增值稅稅基)之界限,造成稅負不公。 (四)租稅優惠概念似嫌寬泛,未合於法治國家下「明確性原則」; (五)龐大租稅解釋函令與「租稅法律主義」之界限未明;以及 (六)過於強調租稅優惠之「立法裁量權限」,未謹守「比例原則」。 本文亦發現多數釋憲案例集中於土地優惠租稅規範之於「租稅法律主義」之闡明,對「量能課稅原則」之運用則較少著墨,未來似宜以「比例原則」等基準予以檢視土地優惠租稅規範,以發揮現行土地優惠稅制應有之政策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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