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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兩岸城市管理組織任務與權限之比較--以流動攤販管理為例=Cross-strait Comparison of the Mission and Authority of City Government--Taking Mobile Vendors Management as Examp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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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蔡庭榕; | 書刊名 | 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 |
卷 期 | 27 2014.10[民103.10] |
頁 次 | 頁47-81 |
分類號 | 588 |
關鍵詞 | 一般行政; 城市管理; 城管; 流動攤販;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同屬於大陸法系規範制度。一般而言,兩岸對「刑事犯罪」偵查事宜均依法屬於「警察」(大陸地區多稱「公安」)治安之範疇;至於「行政違規」處理之任務分配,則兩岸之制度極其不同。臺灣地區係將警察執法範疇界定於「治安與交通秩序」為主,可稱之為「警察行政」,由「警察」機關負責,其他則多稱之為「一般行政」,分別由地方縣市政府各專業局、處負責調查、裁處與執行;而大陸地區之「警察行政」屬於「公安」機關之任務,「一般行政」則統由「城市管理」(以下統稱「城管」)機關負責,其並具有統一調查、裁處與執行之權限。特別是對於「流動攤販」管理,兩岸均屬於地方自治事務,臺灣地區由地方自治條例或相關法令規範,主要以其違反專業法令之不同而分別授權由警察負責及一般行政之城管則依據所違反之法規交由各專業局、處負責管理;而大陸地區對流動攤販違規之執法,則多由「城管」負責調查、裁處與執行,然其業務規劃則屬專業之業管單位負責。因此,本文之比較研究將首先比較兩岸「城管」法令與執行制度之差異及相關問題,特別是以「流動攤販管理」為例,從「行政組織法」之任務分配議題論起,再者,將討論其所涉及之「行政作用法」之議題,如制裁、職權、程序、與強制之法規範與執行制度與相關問題。本研究將以任務性質是否具有「急迫不可延遲性」與是否須「經常使用強制力」為法理基礎,加以深入從行政組織與作用法面向深入分析探討之。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