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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警察違序處分經聲明異議被法院撤銷之原因分析研究(民國八十年至九十年)=An Analysis on the Decisions Were Made by the Police under Social Order Maintenance Law but What Were Revoked by Court from 1991 to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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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曾英哲; | 書刊名 | 警專學報 |
卷 期 | 3:5 2004.12[民93.12] |
頁 次 | 頁1-22 |
分類號 | 575.86 |
關鍵詞 | 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察; 職權行使; 違序處分;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三條與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裁處,分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與警察機關處分為之,而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違序處分者,依社會秩序生維護法第五十五條定,得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以救濟之,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聲明異議結果,認為原違序處分有違法或不當情者,得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從處分之警察機關角度以觀,原違序處皆遭撤銷,無疑表示警察機關之適用法律有錯誤之處,究有多少件數?撤銷原因為何?值得探討。本文即實際調查自民國八十年社會秩序維護法公佈施行起,至民國九十年底止,所有十餘年間原違序處分被撤銷之情形,並依案件適用之條文、件數、被撤銷之原因理由,逐一加以統計分析,除得以窺其全部實況外,最重要者,乃能發調察機關適用法律之錯誤或疏漏資料,可供警察實務機關或講授社會秩序維護法課程者借鏡或參考。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