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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消保法上醫師之安全說明義務--臺灣高等法院八七年上字第一五一號判決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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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侯英泠;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37 2002.08[民91.08] |
頁 次 | 頁63-77 |
分類號 | 580.1641 |
關鍵詞 | 醫師說明義務; 病人自主權說明義務; 安全說明義務; 肩難產; 合理可期待之安全性; 醫師專業自由裁量;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消保法的制定點燃醫療行為是否適用消保法之爭議,而馬偕醫院肩難產案更使爭議白熱化。高院面對此爭議,有技巧地重申消保法適用於醫療行為,更透過醫師說明義務的的違反,強調縱使肩難產的發生乃醫學無法避免之風險,但說明義務的違反使醫療行為不具合理可期待之安全性,從而醫院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師說明義務之內多樣而範圍廣,所欲保護之法益不盡相同。其中尤為熟悉即是告知後同意之說明義務,在本案被高院引為醫療行為欠缺合理可期待之安全性的佐證。根據此判決之邏輯,只要醫師當時對病人加以說明自然分娩有肩難產之風險,病人即不會選擇自然產方式分娩,從而該醫療行為即具合理可期待之安全性。個人認為放棄對醫師專業自由裁量之要求,讓醫學外行的病人決定治療方式具合理可期待之安全性,是陷病人於不利,免除醫師的專業責任。因此,對於病人自主權說明義務與醫師專業裁量之關係及界限何在,是本文探討重點之一。另外,本判決將消保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說明義務解釋為告知後同意的說明義務,是否法體系上適宜,不無探討之必要,因此,也是本評析欲釐清分析之重點之一。關於說明義務相關的論述國內不多,希望透過本文達到拋磚引玉之效果。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