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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宋代分產法「在室女得男之半」新探(上)=A New Study of the Half-share Law in the Division of Family Property between the Brothers and Unmarried Sist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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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柳立言; | 書刊名 | 法制史研究 |
卷期 | 5 2004.06[民93.06] |
頁次 | 頁61-121 |
分類號 | 584.5 |
關鍵詞 | 未婚女; 嫁資; 承分; 家族法原理;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父母服闋後,未婚女兒與兄弟分產可分得多少?她有沒有財產繼承權?根據宋初法典《宋刑統》「分異財產」的戶令,她可以得到兄弟「聘財」的一半(聘財法),但根據南宋中葉案例彙編《名公書判清明集》的判決,她可以得到兄弟「承分」(繼承份額)的一半(男2女1法)。學人爭論了50多年而尚無定論,甚至懷疑《清明集》的判決是誤用法條。 本文指出,聘財法與男2女1法是同時並行的,各自適用於不同的場合。聘財法是適用於分產前已有聘財或嫁妝的先例的場合,而男2女1法適用於分產前未有聘財或嫁妝的先例的場合,兩者既不衝突,也不能互相取代。兩法同時適用,表示未婚女兒並沒有因為男2女1法的實施而取得財產繼承權違反了家族法原理;她的所得,在性質上仍一如聘財法,只是嫁資。男承分只是用來計算她的所得,並不表示她的所得就是跟男承分一樣的繼承權。 本文又說明男2女1法何以在南宋中葉出現,和嫁資何以從聘財的一半大幅增加為男承分的一半。各種因素包括厚嫁風氣的盛行、政府對私財的承認、江南女子的獨立自主和對家庭經濟的貢獻、父母生分的分產機制在南宋中葉被嚴格限制、《宋刑統》聘財法的漏洞及人倫或人情的不可靠等。此外,男2女1的比例不但出現在兄弟姐妹的分產,還出現在代位繼承的子女承父分。 佔絕對優勢的男性立法者和司法者為何如此寬待女性?本文認為,他們對法律公正性的尊重和維護,超過了他們對身分貴賤的重視和對男女性別的歧視。當事人的家庭身分和社會地位可以相當懸殊,但法律地位卻是應該盡量維持平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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