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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論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及教養費用(養育費)與扶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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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中文) | 許澍林;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期 | 59 2004.06[民93.06] |
頁次 | 頁3-16 |
分類號 | 584.472 |
關鍵詞 | 保護教養; 養育費; 扶養義務; 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生活扶助義務; 生活保持義務; 家庭生活費用; 親屬會議; 親權; 監護; 扶養費;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或負擔(民法一○一九條第一項前段),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一○八四條第二項)。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及教養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自應共同為之。此權利義務是否包括養育費,與扶養費有何不同?尤其在父母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得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為之。此權利義務是否包括養育費,與扶養費有何不同?尤其在父母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得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為之(民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則未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之女之權利義務者,是否仍應負擔未成年之女之養育費?學說、實務上之見解,大相逕庭,紛爭不已。 從最高法院若干判決(如九二年度臺上字第二一九號、九一年度臺上字第二五五四號、九一年度臺抗字第三五五號等)可見: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所謂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抱括扶養在內。即使夫妻離婚,有關未成年子女扶養之負擔,亦屬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此與民法第一一一四條第一款所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者不同。惟此之見解是否允當,洵有加以探究之必要。 又非訟事件法(以下簡稱「非訟法」)第七一條之六第一項規定:依法院依民法第一○五五條之規定,為酌定、改定或變更時,得命交付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當之處分,並得訂定必要事項。惟此之扶養費,究何所指,並不相確,亦有待研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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