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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日治時期臺灣人親屬繼承法的變與不變=Taiwanese Family and Succession Law in the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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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王泰升; | 書刊名 | 政大法學評論 |
卷 期 | 58 1997.12[民86.12] |
頁 次 | 頁21-32 |
分類號 | 584.5 |
關鍵詞 | 舊慣; 戶主; 分家; 買賣婚; 童養媳; 妾; 離婚; 螟蛉子; 繼承; 女婢;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日治時期臺灣的法院,雖然就臺灣人的親屬繼承事項,引進了戰前日本民法上的「戶主」觀念,但其判決中所謂的「戶主權」,實即臺灣舊慣上「尊長權」與「家長權」的結合。日治後期臺灣總督府法院,固然以戶主之是否同意做為諸子能否分家的要件,但此仍不違背臺灣人「未得父(母)允許不可別籍異財」的舊慣。況且,臺灣人戶主於「財產(家產)繼承」方面,亦不似日本人戶主之得單獨繼承,而必須與諸子共同繼承。可見當時的法院,並末使臺灣人的身分法轉趨更「封建」保守。 臺灣總督府法院反而是將許多已為日本身分法所接受的西方法律概念,導入臺灣人的親屬繼承法當中。其判決一方面以「違反公序良俗」為由,否定了買賣婚、離婚時返還聘金、買斷螟蛉子、僅依生父與養父之意成立收養關係、女婢等舊慣在法律上之效力;另方面以「法理」為名,將妾任意離去其夫之權、妻之裁判離婚請求權、婚姻無效或撤銷、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等日本民法上原繼受自西方法的制度,納入臺灣人身分法之內。不過,這些法院判決,對於臺灣社會實際上所能發揮的「移風易俗當作用,也不宜過度誇大,到底親屬繼承法之改造非屬易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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