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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資料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55 2004.02[民93.02]
頁167-181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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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管理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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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出書目
題名
行政機關契約行為之研究
作者姓名(中文)
李旭銘
;
書刊名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卷期
55 2004.02[民93.02]
頁次
頁167-181
分類號
588.3
關鍵詞
私法契約
;
公私法契約區別
;
形式選擇自由
;
遁入私法
;
語文
中文(Chinese)
中文摘要
在肯定公行政具有形式選擇自由下,就契約方面,公行政得選擇(公法)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就公行政選擇後者而言,是否即有助於行政目的的達成,有待討論。本文即以公車票亭契約為例,探討公行政與售票業者之間權利與義務關係,公行政如何立於與私人相同地位,有否存在遁入私法情形作一檢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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