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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由美國楝樹發明專利探討新穎性相關規定之合理性=The Study on the Reasonableness of Novelty Provision from the Impact of U.S. Neem Tree Invention Pat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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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文吟;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31:1 2002.01[民91.01] |
頁 次 | 頁249-288 |
分類號 | 440.652 |
關鍵詞 | 新穎性; 生物科技; 楝樹相關發明; 先前技術; 公知; 公用; 固有知識; 傳統知識; 原住民; 區域限制;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專利制度藉由賦予發明人排他性權利,鼓勵期早日公開「新」的技術,以達提昇產業科技水準的目的。此正可說明新穎性的重要性:首先,專利制度原本即在鼓勵保護新的技術,否則無益於產業科技水準的提昇;再者,專利制度既賦予專利權人排他緎權利,對於已屬公知、公用之技術自不宜再由任何人獨占享有。生物科技專利亦然。 生物科技發展過程中,業者常藉傳統及自然存在的資源從事研發(美國楝樹相關發屈專利即是利用印度固有傳統知識而成),致使其發明專利備受爭議,諸如環保、民族意識等議題因應而生;少數則論及新穎性要件,後者為本文之論點。美國專利法有關喪失新穎性之事由,不包括未見於文字及未取得專利之國外公知或公用的技術,以資訊、交通發達的今日,該規範之妥適性,亟待商確。開發中國家除積極將其傳統知識技術資訊化外,§102(a)&(b)「區域限制」的刪除,仍屬當務之急,或可藉由國際公約如WTO等促使美修正其專利法。 我國法於適用上雖無疑義,美國的經驗卻足供我國力倡生物科技的同時,引以為鑑;應隨時檢視法律的適性與合理性,即時修正,俾免因不當的法律對生物科技、甚至所有產業科技產生負面影響。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