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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離開土地的房屋(下)--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三六號民事判決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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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榮傳;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52 2003.11[民92.11] |
頁 次 | 頁47-60 |
分類號 | 584.21 |
關鍵詞 | 房屋所有權之獨立性; 區分所有權; 綜合所有權; 法定地上權; 越界建築; 互有; 時間因素;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在九一年度臺上字第三六號民事判決中,對於房屋及土地的關係提出若干具體見解,本文分別從房屋所有權的獨立性、區分所有建築物的所有權、新、舊法的比較及時間因素,新法對舊屋的適用問題等方向,予以評析。本文認為房屋所有權獨立性的原則在我國法上並非絕對,立法者並曾以調整土地所有權及房屋座落權源的方式,予以修正,惟在立法論上仍有予以簡化的必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民法第七九九條的規定,在某些部分形成相衝突的現象,在立法諭上有再商榷重估的必要,而最高法院將專有部分、共同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土地之應有部分的「一體性」原則稱為「互有」,也有值得檢討之處;民法第七九九條與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綜合所有權」相去甚遠,不宜認為本條例制定前已有類似的法理,最高法院本件民事判決之見解,與當時法律之規定未盡一致,也與有關區分所有建築物的登記規則的規定不符;從傳統的區分所有權過到「綜合所有權」,最重要的條件是作為「綜合所有權」成分的各權利應屬於同一人所有,而在本條例施行以前,並非舊有的區分所有建築物都具備這種條件,所以仍應依解決「時間因素」問題的「實際法律衝突」的規則,妥善決定新、舊物權法的適用問題。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