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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英格蘭銀行獨立性的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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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鍾世靜; | 書刊名 | 國際金融參考資料 |
卷 期 | 44 1999.12[民88.12] |
頁 次 | 頁47-52 |
分類號 | 562.9413 |
關鍵詞 | 英格蘭銀行獨立性;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英格蘭銀行的獨立模式與美國及德國的模式在許多方面有所不同。首先是關於貨幣政策委員會(MPC)的任命方式不同。在美國,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the Federal Open Maket Committee,FOMC)的委員享有相當的獨立性,不受短期政治的壓力。聯邦準備理事會(the Federal Reserve Board)的理事任期14年,經由總統提名、參議院舉行聽證會同意後任命。而區域性聯邦準備銀行總裁係由會員銀行(member banks)選出的董事會指派所產生。以上所有的程序均在增強委員會的獨立性。德國中央銀行的委員會(Bundesbank's Council)也享有相當程度的獨立性。與美國類似,讓委員會也包括了區域 [邦(Land)] 中央銀行的總裁。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德國央行總裁與副總裁任期八年,沒有關於免職的特別規定。相較上,英國的財政大臣(the Chancellor of the Exchequer)有權任命所有貨幣政策委員會的委員,讓委員會包括了英格蘭銀行總裁與兩位副總裁。就MPC的任命方式而言,英格蘭銀行的獨立性不及美國與德國的央行。 其次,就英國的通貨膨脹目標係由財政大臣決定的方式來看,MPC明顯地較美國或德國央行委員會的獨立性為低。 最後,就財務的自主性而言:美國聯邦準備銀行享有相當的預算自主性,不受撥款程序或美國政府管理預算局(the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的限制。使得美國聯邦準備銀行從國會或總統手中得到相當的獨立性。德國央行也擁有相當的財務自主性:德國中央銀行法第二十六條賦與德國央行製作及核可自己帳目的權力。相較之下,1980年代英格蘭銀行與財政部即達成協定,該行將其營業利潤的50%撥給財政部,而不能用全部的利潤來增加其準備。新法又規定,現金存放比率的更動必須經由財政部與英格蘭銀行(及其他利益團體)協商後,再由財政部發佈命令執行。而不像以往,由英格蘭銀行單獨即可決定。英格蘭銀行財務的自主性似有不足。至於其他如:非執行理事可監管、評論英格蘭銀行內部所有的營運績效(包括 MFC)、小組委員會的主席由財政大臣而非英格蘭銀行總裁任命,在在使得英格蘭銀行的獨立性受到牽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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