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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海上走私犯罪類型與執法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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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周成瑜;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48 2003.07[民92.07] |
頁 次 | 頁24-39 |
分類號 | 558.44 |
關鍵詞 | 海上走私犯罪; 空白刑法; 海關; 私運; 運送; 領海; 內水; 行為犯; 結果犯;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走私犯罪的研究在刑事法學中算是冷門。學者通常於說明何謂「空白刑法」或排除適用型法第二條法律變更規定時,才會提到特別刑法「懲治走私條例」。至於條文內容為何,顯少有人注意,更無論該條例與海域法規間有何關聯性,自無全面性之研究。該條例於九十一年修正時,為嚇阻走私行為氾濫,僅對法及罰金額度予以提高,對於各該罪名之構成要件卻未一併探討,適用時仍存有疑異,尤其是利用海上途徑,實施走私罪的情形日益嚴重,實不容忽視。由於該條例第二條明定「私運管制物品要水出口罪」之含意不清,又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對此,刑事司法實務則有不同的認定標準,有以「領海外界」為準,有以「進出港口」(或上下海岸線)為準,影響該罪既未遂之成立;也同樣地,影響第三條運送走私物品罪之成立,實有予以釐清之必要。再者,海上走私行為屬行為犯之性質、是指載運標的為毒品、槍枝等特定危險之物品,若一定數量物品為罰標的時,該行為可否視為結果犯,亦值得探討。本文擬先定位走私犯罪侵害法益對屬性,次就海上走私犯罪常見之類型及性質予以分析,再對具體案例提出個人看法,同時對於相關法規(如:刑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菸酒管理法)競合問題,提出修法建議,藉供相關立法之參考。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