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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剩餘財產之分配與不真正溯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六七一號判決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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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林秀雄;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30 2002.01[民91.01] |
頁 次 | 頁61-77 |
分類號 | 584.53 |
關鍵詞 | 剩餘財產; 不真正溯及; 信賴利益; 聯合財產關係; 重婚; 男女平等; 遺產稅;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本件判決謂聯合財產關係為繼續性法律關係,因此,當事人如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 四日以前結婚並取得財產,則適用民法第一○三○條之一規定之結果,可能使該條規定條將 來發生之法律效果,連結部分條法前「已」終結的構成要件事實,而發生不真正溯及適用之 情形。進而認為民法第一○三○條之一關於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亦可適用於民國七十四年 六月四日以前所取得之財產。 惟本文認為,姑且不論連結部分修法前「已」終結的構成要件事實,是否為不真正溯及 或真正溯及,本判決提出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的不真正溯及,其實不過為法條文義解釋之 結果而已。惟立法者意思之探求,乃是闡示法律疑義之?,亦即在法律解釋方法中,立法目 的解釋,居於決定性的地位。從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的麼報過程中可知,立法者並無意令 該條規定溯及適用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所取得之財產,則司法者能否漠視立法者之 意思,而藉用不真正溯及之概念,達其溯及既往之目的,實有疑問。 本判決為避開侵害人民信賴利益之批判,而察出男女平等原則,認為落實憲法保障男女 實質平等之條法目的,較關係人的信賴利益更值得保護。惟妻為高所得之職業婦女時,其於 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之勞力所得之報酬為其特有財產,不在聯合財產之內,不必列入 剩餘分配之範圍,反而可分配夫所得之一半,此種情形才是違反男女平等原則。要之,本判 決運用不真正溯及概念之結果,不僅不符合法的安定性,亦無法實現法的具體妥當性,則其 所欲實現之目的為何,實不得而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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