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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財產法則與責任法則:音樂強制授權之經濟分析=Property Rule and Liability Rule: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Music Compulsory Licen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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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鄭中人; | 書刊名 | 臺北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48 2001.06[民90.06] |
頁 次 | 頁199-220 |
分類號 | 588.34 |
關鍵詞 | 財產法則; 責任法則; 音樂強制授權; 音樂著作; 錄音著作; 錄音重製; 表演人; Property rule; Liability rule; Music compulsory license; Music work; Sound recording work; Mechanical reproduction; Performer;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音樂著作的商業化,是科技發展的結果,新科技創造音樂著作的新用途,開發新市場。著作權法主要是在分配新市場所創造的利潤,法定權利使權利所有人有權合法追求新市場的利潤。音樂著作原以樂譜方式發行,所以給予與文學著作同樣的複製權,以取得市場的價值。惟留聲機發明後使音樂著作得以留存及大量複製原始的表達方式,原著作權法上複製權的定義無法涵蓋機械的複製聲音著作,最後美國國會以立法方式始給予機械重製權。美國國會雖然給予錄音權,但給予此權利的救濟權即保護方式不採財產法則,而首次使用責任法則。以傳統著作權法的用語說明,即音樂錄音權附有強制授權的限制,或錄音權沒有排他權,袛有報酬請求權。個中原因實值得研究。 國內三十三年即給予音樂著作權人完整的排他的錄音重製權,到了七十四年才引進強制授權的制度,但我國的強制授權給予音樂著作權人有六個月的獨佔期間,且採申請許可制,利用強制授權的人必須取得主管機關的許可,以及強制授權的費率由主管機關訂定。國內雖然有強制授權的規定,但利用的廠商不多,對唱片業的影嚮似乎相當有限,本文給予筆者再次懷疑盲目引進外國法律制度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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