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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論國防二法緊急命令執行權之重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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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廖述賢; |
期刊 | 國防雜誌 |
出版日期 | 20020500 |
卷期 | 17:11 2002.05[民91.05] |
頁次 | 頁3-15 |
分類號 | 599.8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國防二法; 緊急命令; 國防政策; 國防法規; |
中文摘要 | 一、民國89年1月15日,立法院分別通過了『國防法』及『國防組織法修正條文』,並且於1月29日公布實施,接著立法院於去年(90年)10月25日完成『參謀本部組織條例』的立法工作。在上述的法源依據之下,文人領軍、軍政軍令一元化、全民國防、以及精簡指揮層級等國防體制的重大變革,終於得以法制化並逐步地推動與落實。 二、然而在國防組織與功能法制化的同時,雖然將軍政與軍令指揮權予以統一,授予國防部長實際指揮、掌握國防阻織的權力,然而在軍隊指揮專業及不予分割的原則之下,當國家安全或軍事發生緊急狀況時,軍令部門的作戰指揮官,在應付敵人之突發狀況時(主動防禦、被動防禦),如何在國防二法的授權範圍之內,或者以特別法、行政命令的方式保障之,使之能夠在軍事緊急應變的時效性中,殲滅敵人並確保我有生力量。畢竟作戰異於救災,待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時,對於爭取戰場經營的主動權或許緩不濟急。 三、國防二法中明訂「國防體制」(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國防部)負責指導國防政策,而國防部為國防政策之規劃及執行單位,惟國防政策之指導與規劃在平、戰時,應如何建立機制產生具體執行方案,作為緊急命令執行的依據。 四、在憲法層次上,緊急命令或戒嚴令之執行,必須在憲法的規範下執行,軍隊國家化之真諦,除了軍隊必須超越任何個人與黨派,服膺三軍統帥領導之外,更必須以法律規定軍隊緊急命令的執行權,必須以不得違反憲法作為最高準則,作為我軍人執干戈以衛社稷的最高使命,因此當緊急命令與憲法相抵觸時,緊急命令的執行權必須以法律另定之。 五、本文嘗試以憲法及國防二法為基礎,從國內、外緊急命令的理論與實務,及軍事組織之特性,論國防二法緊急命令執行權之重要性,期望增加國防組織成員,及關心國防事務先進進此議題之重視與後續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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