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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入出國境之查驗及檢查機關--警察與海岸巡防機關間任務關係探討=A Study on the Examining and Screening Organizations of Border Control--The Relational Mission between National Police Administration and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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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許義寶; | 書刊名 | 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報 |
卷 期 | 2 2003.10[民92.10] |
頁 次 | 頁173-193 |
分類號 | 579.23 |
關鍵詞 | 入出國境; 檢查機關; 警察; 海岸巡防機關;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國家廣立機關,設官分職,各有職掌或管轄,旨在分別負責,以共同達成國家目的。原則上,機關管轄權之分配應事先以法規確定,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亦不許當事人依協議而予更動,此謂之管轄恆定原則。即行政機關之組織應以法令定之,稱為組織法定原則,從法律保留及法明確性原則而言,乃屬必然之理,藉此,行政機關之成立與運作,方得以接受民意監督,進而落實主權在民之理念。並以行政組織法規定,各行政主體的任務功能與各行政主體的機關相互間之權限的分配。執行國境查驗、檢查機關,約可分為:1.經由機場之入出國境查驗、安全檢查,目前由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負責執行。2.國際商港之入出國境證照查驗,由警政署各港務警察局執行。3.國際商港、工業港、漁港、海岸國民之出入港安全檢查,防止非法入國,由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負責執行。另國境之查驗機關,依查驗之對象、出入國境之不同地點、查驗方式(證照、物品安全檢查)區分,所負責之機關,亦有不同。警察與岸巡機關之權責關係,即本文探討之重點,即:1.警察與岸巡機關,在國境查驗、檢查上,二機關之權限相關性?2.防止非法入國之任務及二機關如何配合?3.在海岸、國際機場、港口之出入國查驗,執行查驗之法律依據?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