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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法條競合與牽連犯之辨正∼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適用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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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汪紹銘; | 書刊名 | 建國學報 |
卷 期 | 18(上) 民88.06 |
頁 次 | 頁179-188 |
分類號 | 587.17 |
關鍵詞 | 法條競合; 牽連犯; 特別法優先普通法; 非常上訴; 詐欺罪;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法條競合為單純上一罪,牽連犯為處斷上一罪,兩者之辨正.刑法學者著作鮮有論及,或認兩者概念區別明確,無混淆之虞,故無特別說明必要。實務判例上對法條競合與牽連犯之辨正,尚未有明確針對此兩者區別說明之案例。惟最高法院六十五年臺非字第五0號判決稱「查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此項規定,為刑法之特別法,如果行為人所觸犯者為該法所定處罪範圍內之罪,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該法,而無適用普通法之餘地...」,然目前第一、二審審判實務上,或依最高法院六十五年臺非字第五0號判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論罪,或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論處,使法條競合與牽連犯之概念陷於混淆,此審判法院上下異法,原非不正常之現象,可依上訴或非常上訴,統一法令之適用。惟依詐欺罪論處案件不得上訴最高法院,而非常上訴僅檢察總長有權提起,故制度上原先審級救濟之途已不可期待,此即理論研究上有提出探討之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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