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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我國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之現在與展望=A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of the Matrimonial Property by Law in Taiw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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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魏大喨; | 書刊名 | 政大法學評論 |
卷 期 | 65 2001.03[民90.03] |
頁 次 | 頁87-130 |
分類號 | 584.413 |
關鍵詞 | 聯合財產制; 剩餘財產分配求權; 特有財產; 固有財產; 所得財產; 婚前財產; 婚後財產; 家務有給制; 所得分配制; 勞力所得共同制;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七十餘年我國向以聯合財產制為法定夫妻財產制,但因隨著時代環境變遷,含封建色彩之聯合財產制已不合時宜,學者早有廢法改立之議。民國七十四年親屬編修正時,雖將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時產所有權之歸屬,做大幅度修正,並增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條文,但因未能同時於施行法中配合修正,使之具溯及效力,致新法施行前之夫妻財產關係,仍未能獲得平等待遇。其後大法官釋字第四一○一號解釋,直指適用修正前舊法結果,有違男女乎等原則,立法院爰於八十五年增正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將部分不動產所有權歸屬做一調整。但該條適用範圍寬嚴不一,尤其將全部以妻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於法定期間經過後,均視為妻所有之財產,不無使夫之權利受到侵害之嫌。再者,聯合財產制雖經二次大幅修正,但因其本質使然,違背男女平等之訾議不斷,固此廢法之讓已成共識,取而代之者,即有所得分配制與勞力所得共同制二案。本文以聯今時產制之過去與現在為出發點,檢討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可能玆生疑義,而於比較上述二種新制後,贊成以所得分配制取代聯合財產制,成為我國新的法定夫妻財產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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