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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資料
大陸雜誌
102:2 2001.02[民90.02]
頁33-38
社會學各論
>
家族社會
相關文獻
是否只要「同財共居」便足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家庭?--回應羅彤華教授的答辯
「同居」再論--兼答柳教授是否「同居」即家庭之疑問
「同居」析論--唐代家庭共財性質之探討
敬覆柳教授質疑[「同居」析論--唐代家庭共財性質之探討]
唐代家庭的戶籍與共財問題探討
離婚後同居家庭中母親角色的扮演
配偶間性關係問題之探討
The NPO-Government Relations in Taiwan: A Case Study of the Taiwan Christian Children's Fund, 1964-1977
另一種「偽組織」:抗戰時期婚姻與家庭問題初探
宋代同居制度下的所謂「共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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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是否只要「同財共居」便足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家庭?--回應羅彤華教授的答辯=
作者
柳立言
;
期刊
大陸雜誌
出版日期
200102
卷期
102:2 2001.02[民90.02]
頁次
頁33-38
分類號
541.92
語文
chi
關鍵詞
同財共居
;
法律意義
;
家庭
;
唐代
;
同居
;
共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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