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分析
來源資料
相關文獻
- 「法院裁判」作為大法官會議違憲審查的客體
- 憲法法院法規違憲審査之裁判類型與效力--以德國法為中心,並談我國之改革
- 論監察院聲請黨產條例釋憲案程序應否受理之問題--以憲法訴訟觀點探討
- 統一解釋法律之權限行使及其分權--從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及司法院大法官之角度談起
- 統一解釋法律之權限行使及其分權--從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及司法院大法官之角度談起
- 結果取向的憲法解釋:從德國法律方法論的理論、實務淺析我國大法官會議實務
- 地方制度法重大問題之探討
- 從國家發展與憲法變遷論大法官的釋憲機能:一九四九至一九九八
- 簡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修正
- 大法官會議對憲法解釋之程序標的與拘束力--從憲法主義與法律主義談起
頁籤選單縮合
題 名 | 「法院裁判」作為大法官會議違憲審查的客體=Gerichtsentscheidung als Prufungsgegenstand im Verfahren der Verfassungsbeschwerde |
---|---|
作 者 | 吳信華; | 書刊名 | 政大法學評論 |
卷 期 | 61 1999.06[民88.06] |
頁 次 | 頁109-141 |
分類號 | 581.24 |
關鍵詞 | 大法官; 大法官會議; 人民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判例; 最高法院決議; 法律; 命令; 行政規則; 釋三七四; 釋二四二; 釋憲客體; 確定終局裁判; 法院裁判; 基本權利;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人民聲請法令違憲解釋 之對象僅限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法律」或「命今」於公法學上有其 固定之意義,但大法官在實務上所受理之案件,其對象更及於「判例」 (釋一五四 )、「行 政規則」 (釋二一六 ) 及「最高法院決議」 (釋三七四 ), 甚至亦曾發生過以「最高法院 判決」本身解釋之客體者 (釋二四二 )。究竟上述實務上所審查的之本質為何?大法官所審 查的客體應包含哪些國家的公權力行為?甚至,「法院裁判」得否成為人民聲請違憲審查之 之客體?若為肯定,則大法官如何在避免成為第四審超級審之情形下,可予審查「違憲之法 院裁判」,其範圍與界限又如何?本文即參酌憲法訴訟之相關理論及德國學說,就若干爭點 予以概念上之釐清,並詳細說明大法官審查法院裁判之可能內容與類型。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