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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法圈學說之意涵與法文化=Bedeutung der Lehre vom Rechtskreis und die Rechtskultu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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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李震山; | 書刊名 |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 |
卷 期 | 3 2000.07[民89.07] |
頁 次 | 頁223-235 |
分類號 | 580.91 |
關鍵詞 | 法系; 法族; 法圈; 歐陸法系; 英美法系; 羅馬-日耳曼法系; 宗教法; 習慣法; 全球化; 本土化;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本文之第貳、參、肆部分係作者德國慕尼黑大學教授Dr. Heinrich Scholler在德國比較法學會,1999年舉辦學術研討會中所發表之主題演講。隨後,作者於1999年10月19日獲國立蒙古大學法學院於Ulan Bator頒贈榮譽法學博士學位,加寫第壹部分,作為受贈儀式中對該學院師生之演講詞。其論述主旨依寫作先後可歸納成以下幾點:其一,從法比較觀點,世界各國各自所適用法規範整體內涵,迄今大多依照某些特定內設的標準,劃分為法族 (Rechtsfamilien)或法系(Rechtssystemen)。作者認為該等分類,並無法反映整體法規範之實質內涵,因此建議提出法圈(Rechtskreise)為類分標準,藉以契合所謂法文化之概念。其次,以蘇聯為主體之社會主義法系之瓦解,相關國家在尋求法律新定位時,所謂大陸法系及英美法系紛紛運用影響力,在此空窗期中搶佔市場。其三,在全球化之潮流化下,仍不乏有本土化之抗拒現象,特別是以宗教法、習慣法主導之回教國家或非洲國家。作者認為這些國家法律可歸納為「宗教法、習慣法」之法圈,至於其他國家之法律,事實上已產生大陸法與英美法混同、融合,界限不易分清,在共同法文化類似性下,應可劃為一法圈。其四,將上述研究心得運用在蒙古共和國法變革上之成果。作者在台灣之學生為賀其七十歲生日,邀其來台作兩週(2000年3月15日至29日)學術之旅,作者以該題目於3月17日上、下午及3月27日下午分別於政治大學、文化大學法律系及警察大學作三場演講,由譯者擔任口譯,每場之提問與討論都非常熱烈。 原文附註若非必要,將予以保留,以備讀者查考之用。又,為便於閱讀,第壹部分之一、二及第參部分二之1、2與第肆部分之一、二、三之小標題,係由譯者所加。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