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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同居」析論--唐代家庭共財性質之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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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羅彤華; | 書刊名 | 大陸雜誌 |
卷期 | 100:6 2000.06[民89.06] |
頁次 | 頁5-36 |
分類號 | 541.92 |
關鍵詞 | 唐; 同居; 家庭; 共財; 同財共居;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家庭的意義隨時代而轉變,從法可以反映出來,由重視戶籍、血緣的秦漢時期,到只能以「同財共居」定義家庭的唐代,顯示其間家形態日趨複雜,同財共爨,人無私財,已成為各式同居家唯一的共通點。然而,家產雖為家中成員共有,非父祖專有,但可享用家產的共財親,未必就是擁有所有權的「合有財分者」;而家產分割時,也未必「合有財合者」都能夠平均分得家產。所有權人既不得排除他人共同家產,又需依順取得家產,則只能說那是有限制的所有權。在傳統「家事統於尊者」的觀念影響下,尊長與卑幼使用與處分家產的權美大小不同,卑幼若不受節制,將被處以罪名。因此,卑幼即使為合有財分者,其在使用權與處分權上都同樣受限制。唐代的「同居」家以共財為曘重要的特色,但不同成員所有之權利並不相同,故不能隨意比附現代民法上公同共有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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