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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行政執行法中警察管束類型化之探討=A Typical-direction Research on Police Executive Supervi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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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康順興; | 書刊名 | 警學叢刊 |
卷 期 | 30:3=127 1999.11[民88.11] |
頁 次 | 頁255-273 |
分類號 | 588.18 |
關鍵詞 |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行政管束; 即時強制; 警察官職務執行法; 行政執行法; 法律保留; 事實行為; 大法官釋字三九二號解釋;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管束措施具有保護救助的功能,純屬行政之範疇,不須司法機關事前審查; 此措 施乃警察管束行為之特色。但即時強制手段,易被誤認係違背憲法人身自由保障規定;其本 質既在保護人民,不如仿日立法例,改為「對人之保護」,專就保護、救護相關程序予以詳 定。目前管束規定於行政執行法中並不足以規範相關態樣,亦不符人權保障之需求;實有推 動管束類型化發展,分由個別相關領域之法律加以授權,符合類型化法律保留之需求,毋須 以總則型態繼續存於行政執行法之中。 目前仍未將此原則作為修法方向,為求適當保障人民權益,並提升警察形象,實不宜遽然採 行管束措施。尚且,依法律保留原則,干預性權限之發動,必須以充分授權之權限條款為依 據;然我國迄今尚乏完整警察權限法制,在警察法體制丞思變革之際,若得配合管束類型化 修正,進而帶動建立具體完整之警察權限法制,誠為最佳時機。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