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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之省思--以共有不動產之處分為中心:A Study of the Section 34-1 of the Land Code--Focusing on the Disposal of a Jointly Owned Real Estate
溫俊富 Wen, Jium-fu;
銘傳大學法學論叢
17 2012.06[民101.06]
頁6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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