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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美國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授權指示紐約聯邦準備銀行遂行外匯操作之教戰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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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盧天民; | 書刊名 | 國際金融參考資料 |
卷 期 | 44 1999.12[民88.12] |
頁 次 | 頁368-375 |
分類號 | 563.2 |
關鍵詞 | 美國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 紐約聯邦準備銀行; 外匯操作;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1962年初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FOMC)做出本身得以從事外匯操作之決策,當時不僅引發外界熱烈爭議,內部亦產生仁智互見論辯。部份FOMC成員力持異議,認為黃金準備法賦予財政部主管外匯干預職責,Fed 此舉恐有踰越國會授權之虞,且損及行使貨幣政策的獨立性,何況聯邦準備法並未明確提及干預情事。惟國會歷年藉由例行性審視Fed外匯操作活動且就相關議題舉行聽證會,並未立法限制Fed從事外匯操作權限;再者1980年通過聯邦準備法第14條允許Fed可以將所持外匯投資於短期國外政府債券的修正案,以上種種,無異於國會認可 Fed 具有執行外匯操作之職權。Fed有關外匯干預操作職權,係由FOMC掌理,此乃干預涉及公開市場交易之故。若FOMC不克全員及時磋商干預事宜,則由外匯小組(Foreign Currency Subcommittee)負責行事,其成員包括FOMC主席(即Fed理事會主席)與副主席(即紐約聯邦準備銀行責行事,其成員包括FOMC主席(即Fed理總裁)、理事會副主席以及主席指定之另一名理事(負責國際事務)。一般而言,FOMC責成紐約聯邦準備銀行執行外匯操作之相關準則,包括三項文件,即外匯操作授權(Authorization for Foreign Currency Operations)、外匯操作指示(Foreign Currency Directive)與外匯操作指示程(Procedural Instructions with Respectt to Foreign Currency Operations)。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